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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罗生门:现货企业做盘巨亏后举报,新湖瑞丰陷擅改交易结算规则、虚构交易数据疑云

来源: 华夏时报 时间: 2022-04-03 12:44:00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叶青 北京报道

近日网上流传的一份举报信引起市场关注。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了举报人许磊,他向《华夏时报》记者声称,所提供的一切证据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信显示,许磊认为,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湖瑞丰”)总经理陈清、副总经理张飞飞、场外衍生品总监廖祥云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新湖瑞丰是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期货”)子公司。

被举报人之一的廖祥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许磊的相关指责。

双方在“擅改交易规则”、哪方该为客户亏损负责、交易数据是否真实等方面各执一词。

期货子公司擅改交易结算规则?

天眼查显示,新湖期货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新湖瑞丰成立于2013年5月。

常规而言,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场外期权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多种个性化且行之有效的“价格保险”,增加企业抗击疫情、稳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信心。

不过,近日网上曝出有实体企业在参与场外期权业务进行风险对冲过程中出现大幅亏损。举报人许磊是厦门纳百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厦门纳百圆”)法定代表人,其在举报信中称,他的公司是新湖瑞丰的客户之一。

举报信将新湖瑞丰总经理陈清、副总经理张飞飞、场外衍生品总监廖祥云三人列为被举报人,指责三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许磊在举报信中称,2019年初,他的公司厦门纳百圆经新湖期货员工推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新湖期货开户从事期货交易。2020年4月,新湖期货员工说服他在现货子公司新湖瑞丰开户做场内期权业务,其理由是在新湖瑞丰一样可以做期货经纪业务,还可以做期权交易,两者都可以达成套期保值的目的,合并到新湖瑞丰更方便、快捷。

从2021年6月份开始,厦门纳百圆又在新湖瑞丰开展了场外挂钩场内期货的“累沽累购”产品业务。直至2021年9月30日,双方均按照约定的交易和结算规则开展业务。

但到了2021年10月8日,根据许磊的说法,新湖瑞丰擅自修改“累沽累购”的交易结算规则,人为制造出了上千倍的“风险权益”,并按照擅自变更的交易结算规则,限制其正常交易,从而导致其被追加保证金。

“受害单位在新湖瑞丰开户后,一直由被举报人廖祥云进行对接,受害单位2021年6月份开展的累沽累购业务交易和结算规则,也是由被举报人廖祥云代表新湖瑞丰与受害单位沟通、确认。”举报信称。

根据许磊的说法,“受害单位”除了厦门纳佰圆,还有其他几家公司,包括福清元成贸易、福建聚航、宁波中昊以及福建聚志。

他对记者表示,这些企业都是粮油上下游企业,原本就是想一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希望通过期货市场交易形成风险对冲。

但廖祥云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互联网上出现的关于新湖瑞丰相关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失实评论中涉及的部分法人客户为我公司客户,与我公司签署有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合同,并在新湖瑞丰开展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出现相关文章的原因,可能是部分客户因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产生亏损,且不愿意自行承担交易结果,试图通过发布不实文章及其他多种方式,向新湖瑞丰施压,希望新湖瑞丰承担其自主交易、投资决策错误产生的亏损。

对于许磊提出的“擅改交易结算规则”的指责,廖祥云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公司部分客户从事豆粕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且自主要求开展香草期权以及累积期权及远期交易。该部分客户2021年9月的衍生品持仓以豆粕合约多头累积期权(即累购期权)为主。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8日,国内期货市场休市,但国外市场对应品种大幅下跌,导致2021年10月8日国内期货市场开盘后,豆粕相关合约均出现了大幅下跌,客户持仓发生了大幅亏损。

按照廖祥云的说法,2021年10月8日后,豆粕相关合约价格继续下跌,客户持仓亏损扩大,期间客户自主逐渐对多头累积期权进行了反向锁仓。2021年11月,客户在发生上述亏损后出现了弃仓(怠于对衍生品交易持仓进行处置)的消积处置方式,公司已多次反复以电话、微信、短信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风险通知、提示及时进行仓位处置,且多次尝试通过发送书面函件的方式郑重向客户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廖祥云称,客户持仓亏损扩大,与交易结算规则无关,公司也不存在改变交易结算规则问题。

“在我公司持续进行风险通知的情况下,客户均未进行回复且未对存在明显风险的持仓作出处置。在此期间,客户持仓的部分豆粕期权和远期合约到期。截至目前,部分客户还持有部分未到期的衍生品合约。综上,我公司认为,部分客户出现亏损是由于客户投资决策错误导致持仓出现明显风险,并且未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平仓、追加保证金的风险缓释方式进行处理。”廖祥云这样说道。

廖祥云表示,根据“买卖自负”的基本交易原则,相关损失应由客户自行负担。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互联网上出现的“新湖瑞丰擅自修改交易规则”“新湖瑞丰阻止举报人平仓”“新湖瑞丰源从事场外配资”“新湖瑞丰员工合谋设局骗局举报人财产”等内容严重失实,我公司已经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虚构交易数据疑云

除了上述指责,许磊还对交易数据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他在举报信中称,根据新湖瑞丰2021年12月29日发送的报表,福建圣农持有M2201多单202795吨、空单206940吨、厦门纳百圆持有M2201多单24905吨、空单13615吨、福建聚志持有M2201多单48240吨、空单33600吨,三家公司合计持有M2201多单275940吨、空单254155吨。而根据2021年12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情数据显示的日行情和日成交持仓排名,新湖期货仅持有M2201多单26920吨、空单0吨,远低于三家受害单位持仓量,并且整个大商所M2201持仓量也仅有224790吨,也少于三家受害单位持仓量。

许磊认为,新湖瑞丰本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但新湖期货和新湖瑞丰利用新湖瑞丰的期货自营变相从事代理客户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并用“远期”掩饰期货交易实质。

与此同时,据许磊提供的资料显示,期货交易数据交换表证明举报人在新湖瑞丰进行数量巨大的期货经纪业务,所有交易新湖瑞丰均表示已经成交,并根据交易数据收取手续费、保证金、计算权益。但是,作为仅仅可以从事期货自营的现货子公司,其如何代理客户的期货交易从而完成期货经纪业务的,举报人有权要求新湖期货与新湖瑞丰共同举证。

新湖期货对豆粕期货经纪业务的交易数据交换表(举报人提供)

“鉴于新湖瑞丰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许磊表示,“有理由怀疑,新湖瑞丰并没有将此交易指令提交到新湖期货的场内席位下进场成交。新湖期货应该出示包括场内席位水单、新湖瑞丰将举报人交易指令下达给新湖期货场内席位的后台记录。以及反馈给新湖瑞丰成交回报和新湖瑞丰自营团队在相同期间的交易记录在内的相关证据”。

此外,许磊向记者提供证据显示,2021年10月8日之前报表都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每日结算。新湖瑞丰与举报人的微信下单记录和新湖瑞丰发送的报表,均能体现双方约定的结算规则,保证金和权益金计算方式,即以每吨150元固定保证金的下单方式进行交易,每日释放的期货保证金固定为每吨50元。不计算未释放期权的盈亏,双方仅根据已释放的期货权益数量进行每日结算。

不过,对于上述指责,廖祥云却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湖瑞丰经合法获批,可以从事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等业务。我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监管要求,相关的衍生品交易不存在违规情形。我公司与客户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等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新湖期货也严格遵循《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30条等规定,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我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被执行。此外,我公司开展从事场外衍生品业务对应的成交信息,将逐日上报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互联网上出现的’根据虚构的成交数据侵吞受害单位账户内的资金’属于明显的虚假描述。”廖祥云称。

许磊表示,近日相关受害企业多次派人与新湖期货沟通,对方均置之不理、搪塞回避,依然我行我素对受害人账户进行违规操作,导致受害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陈锋

标签: 新湖期货 衍生品交易 交易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