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储三大违规事实曝光 上交所快速“亮剑”
仅仅25天时间,上交所快速“亮剑”,对紫晶存储违规担保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紫晶存储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等有关负责人分别被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目前,紫晶存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纪律处分决定是针对紫晶存储已查实的违规事实,严格落实“零容忍”要求,及时亮剑,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上交所将同步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广东证监局的监管协同配合,并根据后续立案调查结果,视情况进一步作出严肃问责。
三大违规事实曝光
众高管集体领罚单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紫晶存储及有关责任人主要存在三大违规事项。
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违规对外提供大额担保。2022年3月14日,公司披露存在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合计金额3.73亿元,共为14家第三方累计提供16笔担保。2021年3月至4月共发生4笔,合计金额2.33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89%;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共发生12笔,合计金额1.41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9%。其中,2021年3月5日、3月25日,子公司广州紫晶、梅州晶铠分别向广州银行存单质押1亿元,两笔质押金额均占上市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
上交所发现,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其中,两笔担保单笔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此外,2022年3月5日,广州紫晶存于广州银行的1亿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到期,相应资金已于2022年3月11日被转至被担保方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96.37%。
公司公告称,上述违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授意安排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穆、广州紫晶法定代表人罗铁威、梅州晶铠法定代表人钟国裕分别签署存单质押协议。
二是公司资金受限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8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未提及前述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事宜。2021年10月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保证金为受限资金外,其余函证银行资金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但2022年3月14日公告显示,2021年3月至4月,公司及子公司共发生4笔违规担保,合计金额2.33亿元,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在广州银行、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是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公司应当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上述问询函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与2022年3月14日公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三是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相关持续督导意见及专项核查意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中信建投为紫晶存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未能充分核查公司货币资金受限情况,相关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紫晶存储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罗铁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燕霞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紫晶存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紧追不舍
督促公司尽快整改
自紫晶存储3月14日自曝涉及违规担保以来,仅仅25天时间,上交所快速“亮剑”,从严从快处置违规行为,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问责,向市场表明“零容忍”监管态度。
记者注意到,紫晶存储自上市以来一直处在监管视野之内。2021年4月以来,上交所先后多次发出问询函和工作函,逐步揭开紫晶存储上市后预付账款激增、业务模式变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多层谜团。2022年2月,证监会对紫晶存储正式立案调查。立案之后,紫晶存储陆续爆出违规担保、资金划扣、投资者诉讼、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等,风险持续放大。
在此期间,上交所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证监局的沟通协调。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目前公司针对子公司广州紫晶违规担保质押存单被划扣的1亿元,已向公安报案。同时,就多笔违规担保存单质押,公司陆续提起诉讼,起诉相关担保合同无效并采取诉讼保全。控股股东紫辰投资、紫晖投资将尚未质押的剩余11.58%股权质押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控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证监会对紫晶存储立案调查结果,视情况对查实的公司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