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租房出台新规!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也能申请!
来了来了!
最近公租房又有新消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让宁宝看看还有谁不知道
《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
日前出台
将于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跟以往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具体申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
咱们一起来看!
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过,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小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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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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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获取各区县市具体申报条件等信息哦
保障标准
01
公租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
保障家庭家庭成员1人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公租房保障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其中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
02
保障方式全面推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的,其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和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基本租金标准,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对不同面积的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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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01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包括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应在申请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处于在缴状态;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02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在申请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且处于在缴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2)主申请人的学历、新市民量化积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工作岗位等条件中的其中一项,符合申请地区(县、市)规定要求;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
有这些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2、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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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需要注意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公租房保障
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协议期内的
按原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协议期满后
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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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住建、宁波市政府、本地宝整理等
▌文章及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图虫网,已获平台授权
▌编辑:道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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