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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动产租赁免租期有关的涉税风险您了解吗?-观天下

来源: 祥顺财税俱乐部 时间: 2023-02-09 09:20:01

甲公司李会计对免租期间的税务处理有点困惑了,免租期间甲公司是否属于向非公益事业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免租期间的房产税是否可以依据从租计征按照租金零收入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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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作者简介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A项目尚未销售的房产全部结转为自有固定资产,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2023年1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5套房屋用于办公使用,租赁面积共计2000平方米。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租赁费用为120万元/年。为了招商引资鼓励商户租赁不动产,甲方提供91天免租期,合同约定免租期间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

甲公司李会计对免租期间的税务处理有点困惑了,免租期间甲公司是否属于向非公益事业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免租期间的房产税是否可以依据从租计征按照租金零收入进行零申报?下面我们逐一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免租期内不收租金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故甲公司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其次,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应由甲公司按自有房产依据从价计征的方式缴纳房产税。

分析: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故甲公司不能依据从租计征的方式按照租金零收入进行零申报房产税,而需依据从价计征的方式按照自有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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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租赁合同 提供服务 自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