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视野】广州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 补偿新办法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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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广州市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中包括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细化了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保障内容。广州市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时,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除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外,还要求与使用权人签订。过半数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村集体的相关奖励费用纳入财务公开制度中。
新的征收办法对征收土地补偿对补偿内涵、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补偿内涵新增“农村村民住宅”。
二是补偿对象中,明确未经确权登记的,如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
三是本办法不再附带具体的补偿标准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公布的,按省公布标准执行,如省人民政府未公布的,按各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四是明确调解、仲裁和诉讼作为各个权利人之间争议的解决路径。
同时广州市对征收土地安置对征地安置进行了细化,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