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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关注:新规!先补偿安置后搬迁,事关从化村征收!

来源: 从化潮生活 时间: 2023-03-01 2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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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完善

关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相关条例

改后将会影响从化人所拥有土地的权益

具体通知如下

2023年2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穗府办规〔2023〕3号

(以下简称《办法》)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征收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等

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征地程序修订幅度最大

新增“可申请公证机构”作证

征收土地程序是本次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办法》首先完善了征地的批前批后的相关内容,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评估和补偿方案等相关详细条例后,才能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征收公告发布后政府将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期间不得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抢栽抢建,调查人员应当保全现状资料。

其中发布征地调查、补偿安置等公告部分增加了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的方式,多方面保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合法权益。

《办法》还细化了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保障内容。

(相关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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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之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开展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综合研判等工作,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可以采取现场座谈、随机访谈、书面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规定

《办法》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分别对补偿内涵、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补偿内涵中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一项。

《办法》也对征地安置进行了细化,一方面,明确补偿安置依据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存量农村住宅安置的依据。

另一方面,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规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纳入“标图建库”,作为存量建设用地开展改造的条件。参考此规定,《办法》对2009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的现状建筑,明确相应的补偿安置方式。

(相关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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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对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后,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

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住宅,如果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可以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

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据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按复建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 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以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搬迁费;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前款规定的搬迁过渡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周转用房安排,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偿及安排。

第四十八条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提前搬迁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来源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花都早晨

标签: 人民政府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