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全球最新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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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GB/T 51353-2019)《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 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建金[2023]24 号),结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业务管理实际,现对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优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 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
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专家教师公寓等自住住房提取时限由 “以购房合同(协议)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提取一次”调整为“以购房合同 (协议)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
(二)加强短期内多频次交易住房提取审核
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省资金中心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协查,或通过其他渠道核实,明确该住房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不予提取。
二、取消建设项目备案时效
取消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专家教师公寓、本市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等项目提取备案有效期限制,未在备案名单中的项目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精简部分提取业务
(一)职工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1.身份证明材料;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3.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至当前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能显示该笔贷款的征信报告或还清贷款的凭证( 加盖业务章 )2022年7月1日至今已办理过还贷提取的,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职工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取消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要件,凭身份证明材料即可办理。
本通知自 2023 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1日
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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